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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经营活动时对第三人的债务承担

 

【内容摘要】

刘某在杨某处预先缴纳美容服务的服务费,仅消费了部分费用。杨某将美容院的经营活动转让给王某,由实际经营人郑某代为经营,后因郑某经营不善,随意处置刘某存放在美容院的已购买产品,且不予退还,对刘某造成了损失。因转让美容院经营活动时,王某已告知刘某此变更,且刘某在美容院有继续消费,因此,刘某对美容院转让一事无异议,杨某与王某之间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法有效。杨某不对刘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关键词】

债权债务移转  服务合同  买卖合同

【基本案情】

2012年,杨某与自然化妆品有限公司签订了《自然SPA连锁店技术合约书》约定加盟经营美容院,并注册了个体工商户,但该美容院实际由丁某(系杨某的妻子)经营。

2013917日,刘某到杨某所有的美容院进行办卡,先后缴纳服务费52,800元,购买护理产品4456元,目前剩余价值5519元的护理产品未使用。

随后,由于丁某与其妻子离婚,于是杨某决定将该美容院转让给王某,双方签订了《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了甲方以货品承接的方式将自己所经营的自然店铺转让给乙方,并约定201493日起,该店铺一切债权、债务以及一切经营行为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负责。后,杨某收到郑某(转让后的实际经营者,其中郑某与王某为母女关系)转让款,并出具了三张收条。随后,杨某履行了过户手续,将个体经营营业执照过户给了王某。同时,杨某对店内顾客均予以告知,并且与王某办理了相关产品的交接,将刘某等顾客未使用完的产品交付给了王某,并由双方签订予以确认。

杨某在告知了自然公司转让事宜的情况后,与王某签订了《转约承诺书》,其中约定:为了保证经营活动的延续性,避免连锁店老顾客的利益由于连锁店的转让而受到侵害,受让人保证:在自然店的转让过程中,所有的债权、债务已由受让人承受,老顾客在上述连锁店如有未消费完的包期卡、优惠卡、会员卡、现金券及类似的卡、券等,无论是涉及护理产品抑或其全部,受让人都予以认可并保证提供给顾客无差别的服务和产品。如发生违反上述承诺侵害顾客利益之事,受让人除赔偿顾客外,愿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后由于实际经营者郑某经营不善,随意处置顾客产品,并且不予退还,导致刘某利益受到损失。20154月,王某将美容院在工商行政部门予以注销登记。

【争议焦点】

1、服务合同及买卖合同是否生效?

2、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的条款是否生效?

【案情处理依据及结论】

一、杨某与刘某属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

根据《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 规定可知,杨某借助美容护肤产品及其所有的器械设备提供皮肤保养等服务,而刘某接受其美容服务。该机构服务性质为生活美容,杨某的行为属于经营性行为。

二、杨某与刘某之间的服务合同及买卖合同成立并且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36条 规定可知,刘某在杨某处办理会员卡并支付价款,杨某履行提供相应的美容服务的义务,该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购买服务的消费行为,虽然双方未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但根据双方已实际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事实,可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美容服务合同成立并且已经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130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侵权法》)第27条 可知,刘某在杨某处购买了美容产品,并支付了价款,经过同意暂时存放在杨某处,为了方便使用由杨某进行保管,虽然标的物仍由杨某占有,但杨某将产品单独标记、存放,使其从种类物特定化为特定物,并不影响双方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

    综上,杨某与刘某之间的服务合同以及买卖合同成立并且生效。

三、杨某与王某签订的《协议》成立并且生效,但其中约定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的条款成立未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32条 规定可知,杨某与王某于201493日签订了《协议》,主要约定了店铺转让以及一切债权、债务移转等事宜。双方当事人签字且按手印,该《协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并且生效,且约束合同双方。

关于合同中的约定的债权债务转移条款的效力问题,《协议》第二条约定:至201493日起,该店铺一切债权、债务以及一切经营行为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负责。另外,杨某经自然公司同意转让事宜的情况下与王某签订了《转约承诺书》,其中约定:为了保证经营活动的延续性,避免连锁店老顾客的利益由于连锁店的转让而受到侵害,受让人保证:在自然店的转让过程中,所有的债权、债务已由受让人承受,老顾客在上述连锁店如有未消费完的包期卡、优惠卡、会员卡、现金券及类似的卡、券等,无论是涉及护理产品抑或其全部,受让人都予以认可并保证提供给顾客无差别的服务和产品。如发生违反上述承诺侵害顾客利益之事,受让人除赔偿顾客外,愿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合同双方就债权债务转让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王某在受让店铺的同时承担杨某的债务。

另外,双方已经办理完成了过户手续,对于店内所有顾客也予以了公告并分别进行相应的说明,根据美容美发行业的交易习惯,美容美发店铺在转让时候会告知顾客,并让顾客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接受服务或者解除合同并进行退款。但根据《合同法》第88条 规定可知,该条款仅仅成立,还需经过债权人同意才生效。

四、刘某知晓转让的事实,并且通过行为予以确认,因此杨某与王某之间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法有效

根据美容美发行业的交易习惯,美容美发店铺在转让时候会告知顾客,并让顾客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接受服务或者解除合同并进行退款,刘某在知晓后并未提出异议。杨某口头告知了刘某将其产品移交给王某,由其继续提供服务,刘某也予以同意,随后,杨某积极与王某办理交接事宜,妥善将其产品以及费用交予王某,由其继续为刘某提供服务。

根据刘某消费记录可知,在201493日后,仍然多次购买产品,并继续为会员卡充值,接受美容服务,刘某选择继续履行该合同,通过继续在转让后的店铺内消费的行为,事实上同意了转让后的服务即债务移转。根据《合同法》第88条 规定可知,杨某与王某之间的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合法有效。由此产生的效力:1.承受人取得让与人所享有的合同权利及所负担的合同义务;2.让与人退出合同关系;3.从权利随同移转。

综上,杨某与王某之间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法有效,杨某已经退出合同关系,应由承受人王某负担合同权利以及义务。

【建言献策】

1.通过《协议》、《转让承诺书》以及王某确认顾客费用移转的字据证明杨某与王某之间合同成立,构成债权债务概括移转

2.通过刘某在美容院的消费记录、课程以及产品收付明细,证明刘某已经知晓店铺转让,并且在店铺转让后继续充值消费事实上同意了该债务移转。

【相关法条】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生活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来源:华政研究生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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