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失足落水死亡,公园是否担责
2018年11月10日晚,细雨蒙蒙,男子陈某从晋城市儿童公园东南口入园,3分钟后,陈某于公园内水池落水,又过了4分钟,被群众发现并救到岸上。陈某被送至医院时已经死亡。
民警调查显示,陈某系自己跳进小水池里。据抢救医生说,该男子喝了酒。陈某家属认领了尸体并火化,未要求对死者进行死亡鉴定。随后,陈某家属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为由将晋城市儿童公园和晋城市园林局起诉至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问:公园管理人对于普通游客有何义务?
答: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问:如何判断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答:判断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是“合理限度范围内”,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从中获利。有些场所是完全公益性的,免费开放,管理者没有从中获取利益,有些场所则收取门票或相关服务费用。第二,分清风险或损害行为的来源及其强度。行为对于具有一般生活常识和经验的人来说有没有风险,如果有风险,那么风险的强度如何,是否足以导致任何一般人受到伤害。第三,安全保障义务人控制和防范风险或损害的能力。管理者提供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应该是在当地现有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管理服务水平下,满足一般人的服务需求,不能够要求管理者提供超出现有物质基础和管理服务水平的安全保障。第四,受害人参与活动的具体情形。公众对自己的安全应该有足够的注意义务,一般正常人能够意识到的风险应该由其自己防范。
问:本案中的儿童公园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本案中,儿童公园属于开放性、公益性的活动场所,建设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湖岸边虽未设置护栏,但不存在不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情形。湖水深度不超过50厘米,对于成年人来说,不足以造成伤害。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有高度注意的义务,对其饮酒后进入湖中活动的危险性应当有明确的认知,其自行进入湖中导致事故发生,属于自甘风险行为,责任应由其本人承担。
每一个在公共场所活动的公民在维护自身安全上都负有观察、注意以及自我防范的义务,都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只有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杜绝自甘冒险行为,才能防止类似悲剧再次上演。
来源: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