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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单独转让违约金债权的行为有效吗?

 

【基本案情】

郭某诉称:某服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饰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照片作为产品宣传页面的配图,并以显著的大号字体标注姓名,同时刊登了介绍,试图借助其肖像及名义宣传推广服饰公司的产品。

现请求:1.判令服饰公司向郭某赔礼道歉及消除影响,出具书面的致歉声明,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内容相同的致歉声明(致歉版面不小于6cm×9cm),并在侵权官方商城、京东旗舰店、天猫旗舰店上连续30天发布内容相同的致歉声明;2.判令服饰公司赔偿郭某经济损失500000元、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服饰公司辩称:其公司委托案外人寻找明星宣传被告产品,要求明星身着被告品牌服饰拍摄产品目录,郭某明知穿着其公司服饰而进行拍摄,是对其公司品牌的代言的行为,是同意其公司使用该图片。其公司是根据与案外人的合约使用该图片,未对图片进行修改或编辑,并未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服饰公司(委托方)与案外人A公司(承办方)签署合约,约定承办方负责拍摄艺人,在杂志内页中应含艺人身穿委托方指定品牌服装拍摄照片1页。另约定委托方、承办方有权免费在网络以及品牌、官网、新媒体等平台合法转发、推广、宣传且标明出处,委托方网店推广图片只能用于产品详情的产品描述区域,可写艺人名字同款。后郭某(系模特、影视演员)接受拍摄,授权在《STREAM》杂志刊登摄影作品。

后,服饰公司在其官方商城、京东、天猫等线上旗舰店使用郭某身着服饰公司品牌服饰所拍摄的图片(以下简称案涉图片)进行宣传。在服饰公司官方网站上使用案涉图片,并进行如下描述:“明星同款#抢明星们喜欢的#郭某图片来源于《STREAM》”,另对郭某的身份情况及演艺情况进行了描述。

在京东商城官方旗舰店、天猫商城官方旗舰店首页上对服饰描述:“郭某同款”,另在服饰描述中使用了案涉图片(图片上标注了STREAM),并对郭某的身份情况及演艺情况进行了描述。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一、服饰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官方商城、京东商城官方旗舰店、天猫商城官方旗舰店的首页连续七日刊登声明,对使用郭某肖像及姓名发布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不履行,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服饰公司负担);二、服饰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郭某经济损失1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5000元。一审宣判后,服饰公司依法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沪01民终8400号民事判决:一、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三、上诉人服饰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郭某经济损失120000元、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5000元;四、驳回上诉人服饰公司其余上诉请求。

 

【评析】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服饰公司在相关网站上使用案涉照片是否侵犯被上诉人郭某的肖像权、姓名权;二、服饰公司如存在侵权行为,相关法律责任如何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案涉照片作为拍摄自然人肖像的摄影作品,其上权利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外,亦附着被拍摄人的肖像权,两者权利主体、客体与内容并不相同,不可等同而语。服饰公司未举证证明获得了肖像权人郭某的直接或间接授权。服饰公司行为侵犯了郭某的肖像权。

关于争议焦点二,郭某作为演艺人士,其肖像、姓名承载着精神利益,在商业宣传中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服饰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相关网站上使用,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服饰公司虽存在侵权行为,但所使用的照片及文字未丑化、侮辱郭某的公众形象,为其带来消极影响,亦未降低受众群体对其评价,难称对其造成严重后果

故在判令服饰公司向郭某公开赔礼道歉的情况下,对该公司要求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文章来源: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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