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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实习期间受伤谁来承担责任?

 

张某与李某系某职业教育学校在校生,按照学校要求,必须实习满六个月才能获得毕业证。经学校介绍安排,张某与李某来到山东某服装有限公司实习。某日下班后,张某与李某一同前往快递站取快递,途中二人打闹玩耍,李某踢张某屁股,张某不慎小腿交叉倒地,李某躲闪不及压在张某腿上,导致张某踝骨骨折。

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实习单位、学校及李某索赔,多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实习单位辩称,入职前已经为实习生进行了安全培训,购买人身保险,并在张某受伤后,及时协助学校老师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张某损害发生时不是工作时间,也未在工作地点,更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实习单位没有赔偿义务。

学校辩称,安排学生实习系教育部强制规定,且张某损害发生是因其自身与别人打闹所致,学校对此不承担赔偿义务。

李某则认为张某的损害并非全是自己的过错,张某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问: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答:事故发生时,张某与李某系在校生,学校安排二人到公司实习系学校教育内容的延伸和扩展,学校对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安全,仍负有一定的安全和教育管理义务。对于张某的受伤结果,学校负有疏于管理的责任,且学校并未取得监护人的知情同意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实习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答:实习单位虽然已经进行了实习培训和相关安全教育,但是对张某与李某在实习时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仍负有直接的提醒和注意义务,对于张某的损害实习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问: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张某与李某在事故发生时均已满十六周岁,应当具有一般的日常经验和生活常识,对嬉戏打闹产生的危险应当具有预见能力。李某在嬉戏打闹中致使张某倒地受伤住院,李某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问: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答:张某在双方嬉戏打闹中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自身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文章来源:甘德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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