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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关系”入学不成,是否可以请求退还委托费?

 

某中学属于民办院校,按照正常流程,学生应由电脑随机摇号方式入读该学校。2021年3月,刘某从他人处得知到张某“神通广大”,可以通过关系,跳过摇号环节让学生入学该学校。刘某遂联系张某,委托张某为自己的女儿办理该学校的入学手续。对此,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委托费用为80000元,刘某分三次将委托费支付给张某。然而,张某收款后,直到开学仍无法办妥刘某女儿的入学手续,刘某多次催促后,张某不仅不退还委托费80000元,还避而不见。刘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张某退还委托费8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

 

问:张某是否应当退还刘某委托费80000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张某和刘某达成口头委托协议,是以托张某为孩子办某中学入学为内容。刘某本可遵循正规的招生入学途径为女儿办理入学手续,却委托张某代办非正常入学手续,该委托行为扰乱正常教育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公序良俗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双方达成的委托合同应属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问:张某是否要向刘某支付违约金?

答:对刘某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的主张,因双方均存在过错,故其主张张某支付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文章来源:西安中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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