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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内的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2017年12月30日,李某某将父亲李某华送至养老院,并与养老院签订《寄养人员协议书》,约定内容如下:“因寄养人员年事已高,需要人员照顾日常生活起居,且家人因故无法对其亲自照料,特将老人委托养老院给予生活照料。老人护理级别为三级,护理费、托管费、伙食费合计费用为每月3200元。”李某华入住养老院前,将个人的体检报告一并提供。

2019年2月7日零时29分许,敬老院的护工谭某某巡房时发现李某华倒在养老院房间地上,并报告养老院值班医生和负责人来房间查看。零时39分许,养老院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同时打电话通知李某某。急救车到达现场后,发现病人躺在地上,其头部位置一摊血迹并有外伤,人已死亡。

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李某华的主要死亡原因为猝死。李某某认为,养老院对入住该院的李某华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未按规定履行看护和巡房职责,存在严重的看护失职,要求养老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问:如果老人在养老院发生事故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应当向被告养老院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问:养老院对李某华的死亡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答:根据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自己行为自己负责,自己损失自己承担”,只有当他人存在过错或法律规定由他人承担侵权责任时,才由他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养老机构侵权赔偿责任的判定,应当结合事故起因、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以及养老服务合同约定、养老机构的职业特性等情况予以综合判断。养老机构侵权案件性质上属于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问:养老院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如何确定?

答:本案中,李某华的护理等级约定为三级。根据养老院事发期间公示的服务标准,应每两小时巡房一次,养老院理应按此标准履行义务,但其并不能证明其在事发时间段内按照此标准履行了巡房看护职责,故养老院的行为存在不当。因事发时间在深夜,事发地点位于养老院房间内且缺乏其他证据相佐证,双方当事人皆不能举证证明具体的事发经过和原因。虽然李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养老院的看护存在疏忽失职就是导致李某华死亡的直接原因,但亦不能排除其中存在养老院巡房看护不当的因素,因此综合在案证据及案件实际情况,最终法院酌情确定由养老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

 

问:子女和养老机构应该怎么做?

答:老人到养老院养老,只是子女将老人生活起居交由养老院负责进行专业的照顾,而不是免除了子女的赡养义务,更不能理解为赡养义务转移至养老机构。养老机构要承担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在老人发生突发事件时,养老机构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救助,同时及时与家属沟通相关情况。此外,养老机构应优化服务水平,增加更多便于老年人的各种设施,加强对护理人员的管理,做好突发情况预案,从而更好地保障老年人免于事故侵害,享受平安、快乐的晚年生活。

 

文章来源:丹徒司法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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