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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你被“人肉”了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今年10月10日起执行,联合此前的两个解释(《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使用法律如干问题的解释)共同形成了有关互联网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体系。它们的及时出台对于对于细化网络侵权法律适用标准,明确言论自由边界,规范网络行为,建立良好的网络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实践中大家对于网络侵权的相关规定还不是很清晰,“人肉搜索”“网络水军”事件接连不断,下面由小编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重要问题进行一个详细的阐述。
    1、自媒体转发也会构成侵权
    《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
    (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
    (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
    (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按照《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是要综合三个因素认定:转载者性质和影响范围、转载信息侵权明显程度、转载时是否进行与内容严重不符的内容和标题修改。这意味着,只要类似大V的网络用户在转载时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转发信息没有明显侵权、在转载时没有作出改变原意的修改等,就没有过错
    “在传统传播法上,转载属于不完全抗辩事由,可以减轻承担侵权责任,但要区分转载主体的性质。”解释对于转载主体的身份进行了区分,目的在于约束网络“大V”等公众人物的转载行为。拥有的粉丝众多意味着表达者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在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就越高。
    2、“人肉搜索”有免责事由
   《规定》第12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人肉搜索”有例外规定,即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公开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四项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第五项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规定的个人信息,或者公开该信息侵害权利人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权利人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信息有的时候是可以被合理使用的,比如‘表哥'、‘房叔'、‘房婶'的情况,为反腐利用网络进行‘人肉搜索',公布敏感信息,同样可以免责。”
    3、删帖可不举证
    规定“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具有通知删除义务”,过去被侵权人要求删除需要提供被侵权的一般证据,此次规定则强调理由,即被侵权人只要提供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即可。
    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因此适用“不通知、不负责;你通知、我删除、我免责”,原告或者被侵权人要求网站删除侵权信息需要提供构成侵权的一般证据。但《规定》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就可以删了,不删就有相应的后果。
    《规定》指出,通知需要具备以下3方面内容: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网站只是商事主体没有权力判断证据,不能充当法官的职责,判断证据是否充分。司法解释厘清了网站、被侵权人和发帖人的关系。”
    4、“水军”非法删帖承担连带责任 
    《规定》第十四条指出: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
    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以非法删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之所以存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联网技术的不对等性,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具备技术优势。
    本次《规定》的出台不仅符合当前我国互联网的发展状态,而且对被侵权人的权益加大了保护力度。与此同时,本次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约束大家的互联网行为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这次规范不仅不会限制大家的言论自由,对于互联网的规范发展也将会起到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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