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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假学历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当下,随着就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化,许多人尤其是年轻人迫于生活的压力,急切想找到一份高薪水、高待遇的工作。然而高薪水、高待遇的工作往往与高学历相挂钩,在这种情形下,学历造假的现象便接二连三的出现,甚至于打工皇帝“唐骏”也有过学历造假。深入思考,我们不难联想到倘若虚假学历被发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无效劳动合同的后续处理措施有哪些?
    一、虚假学历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通过第八条我们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承担的合同义务的性质有所不同,用人单位有更多的应尽的注意义务。用人单位如实告知义务是法定的,不管劳动者是否提出告知的请求,用人单位都必须如实履行告知的义务;而劳动者的义务是任意的,仅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才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如用人单位不主张该权利,劳动者就没有必要告知。在用人单位招工,进行双向选择时,用人单位应尽到注意义务,对应聘者的个人资料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慎核查,维护自己的知情权。若是没有尽到相关的注意义务,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自己疏漏行为所导致的不利后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欺诈应具备两个构成要件:(1)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2)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对学历有特殊的要求,并且学历的有无直接影响其是否会被录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聘者制作的虚假学历就构成了二十六条所述的欺诈行为,其劳动合同当然无效。
    此外,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学历虚假问题主张无效,应当及时作出决定,过后不能随意以此为由对劳动者进行处理。因为在实践中,确实有劳动者持虚假学历证明获得了工作机会,但在工作中,劳动者通过自身的努力,已经很好地适应了工作要求,用人单位也并未发现劳动者有任何的不足之处。在此种情形下,事实上劳动者并没有因虚假学历而使用人单位蒙受损失,也未因学历达不到要求而出现不胜任的状况,如果一概赋予用人单位只要学历虚假即可主张无效的权利,显然对劳动者不公。
    由此可见,员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如实披露信息并不必然构成欺诈,关键还是看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的行为是否达到导致整个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二、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二十六条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一般是,自订立起就没有法律拘束力。但这并不是说,无效劳动合同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它作为法律事实的一种,必然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力支出后就不可回收,由此决定了对无效劳动合同已履行部分,即劳动者实施的劳动行为和所得的物质待遇,不能适用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处理方式,并且对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的劳动者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措施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根据无效的劳动合同要求另一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劳动者用以交换的劳动力的特殊性,对于无效劳动合同,不可能采用返还及追缴等办法处理,所以,根据无效劳动合同的特点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撤销合同、重新订立合同、修改合同和赔偿损失三种。
    1、撤销无效的劳动合同
    撤销合同的处理方式,适用于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是国家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应通过撤销合同来消灭依据该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整体被确认无效。如正在履行的合同,要停止履行。对于已履行的部分,对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到相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支付,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似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劳动合同全部无效而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如果当事人双方都具备主体资格,劳动者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在撤销无效的劳动合同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2、修改合同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修改合同的处理,适用于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某项条款被确认无效,该项条款不得执行;应依法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合法条款应具有溯及力,溯及到该合同生效之日。
    3、赔偿损失
    无效劳动合同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不是劳动者。这一点在《劳动法》第九十七条有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信息来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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